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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政协白碱滩区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
2012-04-09 20:31  

(2011年9月19日中共政协白碱滩区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

根据党章要求,为了健全党组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特制订本规则。

一、职权

1.组织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和区委制订的大政方针和重要的工作部署;

2.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充实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有关制度,调整和充实区政协内部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

3.讨论并决定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以及涉及区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

4.审查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及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5.参与研究区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推荐区政协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推荐区政协大会期间各委员小组组长、副组长人选;

6.讨论确定区政协机关的人事安排;

7.指导区政协机关所在党支部的工作;

8.组织大会期间临时党组织会议。

二、会议

1.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其他党组成员也可以提出会议议题的建议;

2.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3.党组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一般应在开会前两天通知党组成员;

4.会议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取得大多数成员的同意。如有近半数的党组成员表示有意见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5.每次党组会议均作记录。对于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编印会议纪要,上报区委和有关部门。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

6.根据需要,党组会议可请有关同志列席。

三、审批文件

以区政协党组名义向区委和其他部门发出的重要报告和文件,原则上须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党组其他成员签发。

四、健全民主集中制和生活会制度

1.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已经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2.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党组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向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泄露;

3.党组会议讨论的机密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以在有关的一定范围内传达的,与会人员不得向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泄露;

4.党组成员要按区党委要求,参加每半年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自我批评;同时都要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区政协机关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活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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