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9日中共政协白碱滩区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
一、会议
(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其他党组成员也可以提出会议议题的建议。
(二)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三)党组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一般应在开会前两天通知党组成员。
(四)会议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取得大多数成员的同意。如有近半数的党组成员表示有意见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五)根据需要,党组会议可请有关同志列席。
二、民主集中制
(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已经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二)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党组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向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泄露。
(三)党组会议讨论的机密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以在有关的一定范围内传达的,与会人员不得向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