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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协白碱滩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04-09 20:18  

(2011年10月21日政协白碱滩区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政协白碱滩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白碱滩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委会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白碱滩区委员会职权、主持会务、处理政协白碱滩区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常委会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委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召集并主持政协白碱滩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审议提交全体委员会议的文件;

2.协商和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及人选;

3.决定政协白碱滩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组成人员,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4.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研等重要活动,实现人民政协章程和全体委员会议决议及规定的任务;

5.审查通过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6.听取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情况通报;

第二章 会议

一、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举行。

第五条 会议的日程、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并提前7—10天通知常委和应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

第六条 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七条 根据需要,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根据会议的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在本区的市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议必须在全体常委过半数参加时方能举行;会议的议案和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如期参加会议,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会议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常委会议的任务:

1.讨论决定常委会会务工作的重大问题;

2.听取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本区重大方针和政策的报告和说明,进行协商讨论;

3.协商讨论本区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4.听取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通报,进行评议和民主监督;

5.审议通过重要的建议案,调查、视察报告、重要提案和其它报告;

6.审议通过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其它重要报告。

二、主席会议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党组成员组成,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三条 会议的议程由主席提出,或由副主席提出报主席决定。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各专委会正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及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的任务:

1.在常委会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委会的重要会务工作;

2.讨论决定常委会召开的日程、议程、列席人员名单,审议提交常委会议的文件;

3.审议通过以区政协名义提出的建议案,重要的调研、视察报告及重要提案;

4.讨论决定委员视察、参观、调研等重要活动的内容、形式、任务、时间等安排;

5.讨论决定听取区委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情况通报的内容、形式等事项;

6.听取、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进度。

三、常委会专题座谈会

第十六条 根据主席或副主席的建议,就某项专门问题可由常委会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党政有关部门情况通报或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根据会议议题和需要,邀请有关常委、委员及有关专家、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座谈会,需要请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通报情况和说明问题时,应提前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告题目和报告人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专题座谈会,都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常委会专题座谈会均须认真作好记录;有关简报印发区委、区人大常委、区人民政府、区政协领导和常务委员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议案,重要调研报告,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以政协白碱滩区委员会文件形式发送的,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各专委会或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出的由主席或副主席签发;有关会议纪要由副主席、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议、常委会专题座谈会、重大情况通报会应作新闻报道。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政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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