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1日政协白碱滩区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白碱滩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区政协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白碱滩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的要求,以及区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克拉玛依市的重大决策,积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主动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就白碱滩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统一战线内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对口协商。组织本专委会委员进行调查、研讨、视察、考察、咨询等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区政协委员组成。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兼职主任1人、兼职副主任2-3人。主任、副主任的任免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个别组成成员因工作需要作调整时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小组开展活动。专门委员会组织活动时,根据需要,经过协商可吸收其他专委会的委员参加,也可酌情吸收非政协委员参加。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科是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是区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负责协调、组织各专委会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重要活动由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区政协专门委员会之间建立联系,沟通情况,加强合作。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人民团体之间,可以联合组织调研、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与本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建立经常性的联系,了解委员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广泛征求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反映社情民意的工作。
第十七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管副主席和兼职主任审定并签发。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区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副主席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通则制定各自的工作简则。
第十九条 本通则自政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