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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政协白碱滩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2012-04-09 19:57  

(2011年10月21日政协白碱滩区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挥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白碱滩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克拉玛依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白碱滩区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党政机关了解民意,集中民智,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推进白碱滩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不断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要健全协调配合的科学机制,形成区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各方参与、社会关注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 政协委员和参与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运用提案建言献策。

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运用提案的方式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民主权利

第七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九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白碱滩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1.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2.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3.依照本条例,组织征集审查提案;

4.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通报;

5.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和督办;

6.组织开展提案工作学习考察、专题调研、座谈协商、联合办案、走访等;

7.组织开展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学习培训和评比表彰工作;

8.修订白碱滩区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制度;

9.组织开展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提案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逐步推进提案工作公开化;

10.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及时沟通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11.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突出接别提案特色;

12.负责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报送信息,加强同疆内外县(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本市各区政协的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三条 区政协机关专门委员会工作科,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1.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还可以会议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2.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3.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4.区政协各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可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1.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白碱滩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神态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2.提案应当一事一案,其内容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对比,做到有情况、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提案表述应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3.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书写提案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或统一格式的电子文稿。少数民族委员可以使用本民族的文字书写提案;

4.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或小组、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小组召集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的发言按照有关要求转化为体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根据本条例和当次全体会议制定的《提案工作方案》,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其内容确定具有相应职能的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者均作为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情况要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立案: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国家明令禁止的;

3.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4.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5.指名举报的;

6.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7.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尚未结案的;

8.属于学术研讨的;

9.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10.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11.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或单纯从网上下载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的;

12.超越本区管辖权限范围的;

13.承办单位已列入计划并正在实施的。

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作撤案处理或作为群众来信转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对提案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可以《情况反映》等形式呈送区党政领导和区政协领导参阅。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我区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的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形成政协建议案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二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召开提案交办会集中交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中央驻区企业等有关承办单位。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提案的区委、区政府、中央驻区企业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注重实效,跟踪考核。

1.对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及时落实解决;需要列入或已经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应当说明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原因。

2.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复提案。提案办复时限一般为6个月以内。如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复,应及时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说明,商定具体办复时间。

3.办理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必要时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工作科的意见。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

5.区委、区政府、中央驻区企业办公室收到确实不属于职责范围内办理的提案,应在10日内退回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不得自行转交。

第二十五条 对提案复文的基本要求:

1.提案复文应按正式行文要求处理,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发,文尾注明承办人,联系电话,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对少数民族提案者的复文,如有必要,应使用汉、维吾尔两种文字。

2.对提案所提意见、建议采纳或解决的,在复文标题右上角用“A”作标记;对所提意见、建议被列入计划或正在解决之中的,用“B”作标记;对所提意见、建议一时难以解决留作参考的,用“C”作标记。

3.对内容相同的提案,可并案办理分别答复提案者。

4.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综合办理意见后,答复提案者;一个单位承办的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提案者。

5.提案办理复文直接主送提案者;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主送第一题案者;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或者小组、联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根据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办理复文可抄送相关单位。

各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复文,应同时报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6.给提案者复文时应附送《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

7.对提案办理复文不符合要求的,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商情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六条 提案者对所提提案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可将意见和要求反馈给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可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提案质量,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对提案中涉及的问题,提案委员会可组织提案者、有关委员和承办单位以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专题协商或走访承办单位等形式,促进问题解决。

第六章 重点提案和提案督办

第二十八条 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在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区委、区政府和中央驻区企业等办公室确定,并函告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重点督办提案按照《区政协关于重点提案确定和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市政协各专委会协助督办。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箱提案者反馈。

第三十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或与有关方面联合催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评比表彰

第三十一条 对于优秀提案、政协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及先进工作者,区政协每年表彰一次;每届政协任期内,区政协会同区委、区政府进行一次联合表彰。表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中央驻区企业、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推荐,先进工作者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及中央驻区企业等单位推荐。

优秀提案和政协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及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审议后,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政协白碱滩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科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政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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