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1日政协白碱滩区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委员视察工作,根据《政协白碱滩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视察的目的是:通过实地视察,对国家方针政策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大政方针的具体贯彻执行情况增加感性认识,加深理解;对工作中的经验,存在问题和困难,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委员视察的内容,要紧紧围绕区委、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区政协全委会议和常委会议的中心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选题组织视察。
第四条 委员视察,一般分为全委视察和专题视察两种类型。
全委视察,一般于每年全委会前组织全体委员分组、分片开展视察活动,为开好全委会议作准备。
专题视察,一般在委员提案、专题调研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带着问题,有针对性地视察。
第五条 全委视察,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各专门委员会积极配合。专题视察,根据视察内容,由专门委员会组织。
第六条 视察人员以政协委员为主,可邀请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关单位、部门人员、有关专家参加,也可邀请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七条 每次视察应做好充分准备。根据视察内容制订视察计划和提纲。
第八条 视察过程中,应与被视察地区或单位的领导人座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视察结束,应形成视察报告。
第九条 形成的视察报告,重要的要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按相应程序转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一般的可直接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视察结束后应及时将视察情况及报告反馈给被视察单位或部门。必要时可召集反馈会议,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政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