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1日政协白碱滩区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同区党政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更好地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参政议政的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口联系和协商,是指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别与其分工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区党政部门进行的联系和协商。
第三条 对口联系是人民政协知情问政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政协履行三大职能的重要基础之一,应作为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认真抓好、做好。
第四条 对口联系的主要形式有:
1.互相通报情况。对口双方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要互通情况若干次;
2.交流文件、材料。对口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对口双方的有关文件、材料要互相抄送;
3.参加对方活动。对口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互相邀请参加对方开展的活动。
第五条 对口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监督的重要层次,是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各专门委员会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好这一活动。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着眼于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职能中的大事、要事,精选、选准对口协商议题。
第七条 题目确定后,应根据协商内容列出专题,确定一些委员和专家写出书面材料,做好发言准备。
第八条 根据协商内容确定协商形式。可采取研讨会、论证会、情况通报会、意见听取会等各种形式举行。
第九条 对口协商会议请有关党政领导和政协领导参加,既参与又指导,提高对口协商质量。
第十条 对口协商所形成的会议纪要、会议发言、论文、建议、意见根据情况可转化为提案、调研报告、建议案等不同的形式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对对口协商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专门委员会要采用有效的督办形式跟踪落实,使对口协商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政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