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委党校统战与文化教研部副教授 田晓玉
中国共产党准确把握时代脉搏,顺应时势发展,把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了出来。在政治体制改革视野下,如何才能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好、发展好?笔者认为,应着力把握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定内涵
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定内涵是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基本前提。只有弄清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什么,才能更好地谋划怎么办。
“协商民主”作为一个政治术语,其基本内涵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除了具有协商民主的一般特质之外,还具有其特定的内涵,即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各阶层、各党派团体、公民个人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协商、审议等方式,在尊重权利的基础上,凭借制度化的平台和渠道,有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党的领导为前提,以权利为基础,以平等为内在要求,以制度为保障,以对话和协商为手段,以达成共识为核心原则,以合法决策,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
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要着力明确两点:
首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出是一次重大理论创新。尽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协商民主的政治实践可以追溯到“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时期,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更堪称是协商民主的典范,但是,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史上,在党的文献当中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概念的则是十八大报告,而且这个概念具有中西合璧、融会创新的色彩。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借鉴了西方协商民主的概念,并把它赋予了中国化、本土化的内涵,与西方的协商民主有着很大不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的,协商主体涵盖了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人士,协商内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并力求把关注决策结果与关注决策过程统一起来,把关注多数人意见与关注少数人意见统一起来,极大地拓宽了民主的深度和广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出,不仅丰富了我国的民主形式,而且它与选举民主的有机结合,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
其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确立是一次重大制度创新。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不仅明确界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而且把协商民主从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制度形式,成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上的重要构成。不仅如此,十八大报告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论述具有创新性的特点:一是扩展了协商民主的层面,明确指出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广泛协商,并提出要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由原来主要有政协和党派团体的协商上升为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民主协商四个层面。二是强化了政治协商的地位,要求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并突出强调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尤其是坚持协商于决策之中,首次出现在中共党代会报告中,这是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的重要举措,充分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推进协商民主的决心和力度。三是丰富了协商民主的形式。就人民政协而言,在已有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协商形式基础上,创新性提出了四个协商平台: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这些都大大拓宽了社会各界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从中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是一种民主形式,也是一种民主决策程序和机制,更是一种民主制度,而且是创新性的民主制度。
二、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积极作用
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积极作用,是自觉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内在动力。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其积极作用主要有三:
一是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在我国,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然而,人民的主体地位必须要通过制度安排下的有效政治参与才能得以顺利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就是人民群众切实实现对公共决策和国家政治生活有效参与的好形式。有了这一有效参与形式,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对话、沟通、讨论、审议等方式,就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表达意见和建议,行使政治参与的权利,正常合法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愿望,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进而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环节。协商民主就是要建构一种决策过程的民主。在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可以广泛听取民意,广纳群言、广求良策、广谋善举,兼容吸收各方面有价值、可操作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平衡各方利益,制定出充分反映人民意志和各方面合理要求的方针、政策,实现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尤其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发展的较为完备的制度平台,政协委员和党派团体通过它,广泛开展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把协商贯穿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从而使党政决策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更加科学可行。
三是实现对权力制约监督的重要途径。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党和国家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解决权力制约与监督问题提供了一个富有建设性的路径选择。协商民主遵循的是平等、自由的对话规则,强调的是对公共政策、决策广泛而深入的参与,这种参与必然要求公共信息公开,公共权力运行透明;必然彰显权力的“公共性”,销蚀其“私密性”,从而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三、切实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准确把握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协商主体的平等性有待增强。目前的执政党和政府掌握着充分的权力资源、信息资源和社会资源,在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占有明显优势,因而一些协商民主意识淡漠的党政领导在内心和行动上有时自觉不自觉地表现出一种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的架势,不屑于协商;或者主导协商的过程和结果,导致协商形式化、作秀化。
二是协商的制度机制有待完善。现阶段,我国协商民主的主要制度框架已经确立,而且比较科学合理,但在具体制度机制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具体表现为过于笼统,过于宽泛,缺乏必要的程序和步骤,难以操作。影响了协商的效果。
三是协商的深度和广度有待拓展。一方面体现在协商的内容上。目前协商的议题大多是涉及经济、文化、生态、社会等非政治性内容,还没有涉及深刻的政治问题,协商的深度不够。另一方面,体现在民众的参与度上。除了社会知名人士和精英分子以外,大批社会弱势群体还难以切实参与。
四是对协商结果应用的监督有待强化。在目前协商民主的实践中,对协商结果的有效应用缺乏必要监督,导致协商结果很难体现,以至于党派、政协、民众的协商意见或建议得不到如期的贯彻落实。
四、科学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路径选择
科学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路径选择,是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根本之策。因此,必须把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政治体制改革视野之下,推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具体制度安排。
一是推出协商主体地位平等的制度安排。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对话、沟通、审议、交流的民主形式,协商主体平等是其首要的基本精神和内在要求。因此,在协商民主具体制度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协商主体平等性的内在要求,提供相应的地位平等、信息平等、机会平等的制度保障,唯有如此,协商民主的效能才能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真正体现出来。
二是推出拓展协商深度与广度的制度安排。一方面,要在拓宽协商民主的内容范围上做出制度安排,让协商民主触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各个领域。另一方面,要在拓展协商主体参与度上做出制度安排,调整和优化协商主体界别设置,扩大社会参与覆盖面,增强协商民主的广泛代表性和包容性。
三是推出协商形式程序与步骤的制度安排。协商民主必须要有程序和步骤作保障,要具有一定的流程设计。大致应包括:确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确定协商的时间、召集协商主体通报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之前的准备时限、进行协商准备、确定协商的形式、进行协商、协商意见办理和反馈等等若干环节,而且还要对每个环节的具体细节做出明确规定。只有通过这种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设计,才能避免和解决协商民主活动中存在的随意性问题。
四是推出强化协商监督的制度安排。要在协商民主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各项制度中制定对协商结果的监督检查、督促查办、评估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明确规定不执行协商结果应该负有的责任以及惩处力度,建立对制度执行的考评机制。尝试探索在民主协商的参与主体方面如党政、党派、人大、政协内部建立专门接受和进行协商监督的机构,或者是设定接受和进行协商监督的评估部门,加大对协商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从而使协商民主更具实效性。